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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阿联酋引渡律师 — 2026

中国—阿联酋引渡条约是2002年5月13日在北京签署、2004年5月24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条约规定两国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引渡被通缉人员,确立了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罪例外和本国国民不引渡等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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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点

  • 条约何时生效:2004年5月24日(互换批准书后第30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 双重犯罪门槛:引渡罪行须在两国法律中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名表述可以不同,但实质必须相同
  • 拒绝引渡的情形:涉及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已判决或正在审理的案件,或请求国基于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见解进行追诉时,被请求国可或应拒绝引渡
  • 外交途径要求:中国必须通过外交部、司法部向阿联酋外交部以书面形式提出。附件包括逮捕令、犯罪事实说明及被请求人身份信息
  • 红色通缉令与条约的区别: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只是警报,不是国际逮捕令。其执行需依据中阿引渡条约或阿联酋国内法。律师可同时向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理委员会(CCF)申请删除通报,并在阿联酋法院挑战引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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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阿联酋之间的引渡条约如何运作

2002年5月13日,两国在北京签署引渡条约。中国于2002年12月28日批准,阿联酋于2003年4月13日批准,条约在2004年5月24日正式生效(互换批准书之日后第30日)。条约明确规定两国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引渡被通缉人员,适用于条约生效前后发生的犯罪行为,但不适用于条约生效前已终审判决或正在被请求国审理的案件。

条约有三种官方语言: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出现分歧时,英文本为准。这对律师实务至关重要。在阿联酋法院或中国法院提交法律意见时,如中阿文本对某个概念的表述存在细微差异,应以英文本作为解释依据。

2008年4月3日,两国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这个条约允许双方中央机关直接联系(或根据国内法通过外交途径联系),协助范围包括侦查、起诉、送达文书、搜查扣押等诉讼程序。两份条约有本质区别——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不涉及被通缉人员的移交,仅涉及证据收集和程序协助。

律师需区分两类请求。若目的是将当事人移交至请求国接受审判或服刑,适用引渡条约;若仅要求提供证据或协助调查,适用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混淆两者会导致采用错误的法律防御策略。

实务经验:许多当事人误以为收到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意味着引渡程序已启动。错了。红色通缉令仅是请求成员国定位并临时拘留被通缉人的国际警报。引渡请求需单独通过外交途径提交,附带条约规定的全部文件和法律依据。两者独立运作。

哪些罪行可以引渡

引渡条约采用双重犯罪原则。被引渡人涉嫌的罪行必须在中国和阿联酋法律中均构成犯罪,且根据两国法律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罚。罪名表述可以不同,但犯罪行为的实质内容必须在两国法律中均属刑事犯罪。

中国向阿联酋提出的引渡请求通常涉及经济犯罪(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职务侵占)、贪污贿赂犯罪、传销活动。阿联酋刑法对财产犯罪和商业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但具体构成要件、入罪门槛及量刑幅度存在差异。

律师必须逐项比对中国刑法与阿联酋刑法对涉案行为的定性。若中国指控的行为在阿联酋法律中仅属民事违约或行政违法,不满足双重犯罪要求,阿联酋法院应拒绝引渡——这是关键的防御点。

条约规定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门槛以两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刑为准,而非法院实际判处的刑期。以下是重要细节:若中国刑法对某罪规定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六个月,仍符合条约要求。法定刑,不是实刑。

律师应审查中国起诉书或逮捕令引用的刑法条款,判断法定刑是否满足条约门槛。文件中的刑法条款引用错误或法定刑计算失误,可成为重要的程序抗辩理由。

实务中部分案件涉及商业合同纠纷、股东分歧或民间借贷,但被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罪名立案。律师应在阿联酋引渡程序中论证涉案行为实质属民事违约或商业风险承担,不符合阿联酋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从而主张不满足双重犯罪原则。

这一抗辩策略需提交阿联酋刑法专家意见书及中国案件背景材料的对比分析。成功的关键在于展示两国法律的实质差异——不是形式差异。

哪些情况下阿联酋必须或可以拒绝引渡

引渡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7至15条规定多项拒绝引渡事由,分为强制拒绝和任意拒绝。律师应在引渡听证程序中逐项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这些条件。

拒绝引渡事由法律依据适用条件
政治犯罪引渡条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8条引渡请求涉及政治犯罪、军事犯罪或纯粹军事犯罪,被请求国应拒绝引渡
已判决或正在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9条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已在被请求国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请求国被追诉
追诉时效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10条根据请求国或被请求国法律,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见解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11条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国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身份进行追诉或处罚
死刑无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12条引渡请求所指犯罪依请求国法律可判处死刑,但请求国不提供不判处死刑或不执行死刑保证
实务经验:中国《引渡法》第12条要求请求国对死刑案件提供不判处死刑或不执行死刑的保证,但条约文本未明确保证的形式要件。实务中此类保证通常由中国外交部或最高人民法院以照会形式向阿联酋提供。律师应要求查阅保证文件原件并审查其法律效力。保证不足或格式有缺陷,可能导致引渡请求被驳回。

被请求国可基于以下情形拒绝引渡,但无强制义务: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中国可拒绝引渡本国公民,但需承诺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犯罪地在被请求国境内、被请求国已决定不起诉或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律师应审查当事人是否持有阿联酋国籍或永久居留权。若持有,可主张阿联酋行使国民不引渡裁量权——这是一条独立的防御路线,与双重犯罪等实体抗辩相区别。

引渡请求的提交与审查程序

中国向阿联酋提出引渡请求需通过外交途径。中国外交部或司法部将请求书及附件送交阿联酋外交部,再由阿联酋外交部转交其司法主管机关。引渡请求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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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Anatoliy Yarov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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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toliy Yarovyi 是法学博士,拥有利沃夫大学和斯坦福大学的法学硕士学位。他是欧洲人权法院 (ECHR) 法官候选人之一。擅长在欧洲人权法院和国际刑警组织就引渡、个人和商业声誉、数据保护和行动自由等问题代表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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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中国与阿联酋之间的引渡条约如何运作

    2002年5月13日,两国在北京签署引渡条约。中国于2002年12月28日批准,阿联酋于2003年4月13日批准,条约在2004年5月24日正式生效(互换批准书之日后第30日)。条约明确规定两国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引渡被通缉人员,适用于条约生效前后发生的犯罪行为,但不适用于条约生效前已终审判决或正在被请求国审理的案件。

    哪些情况下阿联酋必须或可以拒绝引渡

    引渡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7至15条规定多项拒绝引渡事由,分为强制拒绝和任意拒绝。律师应在引渡听证程序中逐项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这些条件。

    引渡请求的提交与审查程序

    中国向阿联酋提出引渡请求需通过外交途径。中国外交部或司法部将请求书及附件送交阿联酋外交部,再由阿联酋外交部转交其司法主管机关。引渡请求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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